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六救字第6號
聲 請 人 林明輝
代 理 人 陳源濱 律師
相 對 人 萬盛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邵源發
上列聲請人與萬盛企業社間給付資遣費事件(102年六勞簡字第
4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經分
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
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亦有
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資遣費事件,因無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為由,並
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雲林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審
查表等件為證。本院審酌上開資料,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
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書記官李懿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