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2年度六簡字第197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六簡字第197號
聲 請 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銘讚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偵字第59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銘讚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4至第5行「幹你娘
臭GY,一支電話叫男人開房間,一日甲夜用爛鳥叫哥哥」補
充更正為「幹你娘臭GY,走到哪裡風騷、走到哪裡風騷,你
阿,你老實講,用另外一支電話叫男人開房間,一日甲夜用
爛鳥叫哥哥」,並增列「酒精測定紀錄表、現場蒐證錄影譯
文」為證據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查被告因失業心情不佳,酒後以「幹你娘臭GY」、「走到哪
裡風騷、走到哪裡風騷」、「你阿,你老實講,用另外一支
電話叫男人開房間,一日甲夜用爛鳥叫哥哥」等語辱罵在雲
林縣政府1樓公眾得出入之「親民大廳」之依法執行職務之
程淑珍 ,上開用詞明顯具有輕蔑、貶抑他人之人格或攻擊個
人之意,衡諸一般社會觀念,上開言語內涵足以貶損他人之
人格與社會評價無疑,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
1項之侮辱公務員罪。另被告接續以上開不雅言語辱罵程淑
珍之行為,係基於同一侮辱公務員之犯意,所侵害之法益同
一,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難以強行分
離,是其各個舉動不過為犯罪行為之一部分,而接續完成整
個犯罪,應包含於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爰審酌被告
明知在場之程淑珍係依法執行職務,竟因酒後自我控制力下
降,口出穢言加以侮辱,侵害公務員執行職務之嚴正性,與
折損公務執行職務之尊嚴,所為實屬不該。復考量其於偵訊
時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於警詢時自陳學歷為國中畢業、
現無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14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
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書記官李懿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
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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