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6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6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6316號債權人 駱雅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櫻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台端明確指明債務人究為何?(依台端民國105年11月18日民事陳報狀,僅載明法定代理人為 呂友欽 ,背書人為黃小莉,尚難明確指明債務人為何?請完整敘明(如:債務人為櫻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