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67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675號抗告人鋼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朝勝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 律師複代理人 簡汶珊 律師複代理人 侯雪萍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邱清彬 、嘉營伸線工業有限公司及詮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4年度訴字第1675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11月15日裁定提起抗告,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
書記官周怡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