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司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選任清算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字第26號聲請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蔡碧珍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為相對人峻鴻開發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協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
書記官陳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