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9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997號原告 萬慧莉 原告因被告 周曉林 傷害、恐嚇、毀損等刑事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由本院民事庭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於本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理由
一、按原告之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於刑事訴訟程序固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請求回復其損害,但其提起該項訴訟,須限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侵害個人私權致生損害者,始得為之,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又移送民事庭之附帶民事訴訟,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縱移送前提起此項訴訟不合刑事訴訟法第487條所定之要件,而有同法第502條第1項關於訴之不合法規定情形,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以裁定駁回之。又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1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2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3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於本院105年度審易字第637號刑事案件中所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有四份,訴訟標的價額載明新台幣(下同)30萬元外加店搬遷押金25萬元,訴之聲明則記載被告應賠償原告30萬元,請原告應確認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究為何?如係請求被告應賠償30萬元,則該30萬元係就何侵害行為所提出之何項損害之賠償(請依刑事判決認定之被告各項犯罪行為即刑事判決附表一編號1至5之犯罪事實說明原告因上開犯罪行為各受有何損害,請求若干金額之賠償及其依據),原告所提出之書狀中所述之律師費、押金等均非刑事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請原告應另提書狀具體確定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及各項請求權之具體原因事實。
三、又按審判長如認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得定期間命當事人依第265條至第267條之規定,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或答辯狀,並得命其就特定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亦有規定,原告應於主文所定期限內,提出記載完全之書狀,並就所主張之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例如刑事判決附表一編號1傷害部分,原告得請求因受傷所受之損害,例如支出醫療所受金錢損害,應列明該部分請求之損害金額若干?並提出相關證據,如傷勢部分應提出診斷證明書為證,如有支出醫療費,應提出醫療費收據...等,編號2、3身體安全受損,僅得請求精神慰撫金,金額若干?其證據為何?編號4毀損部分僅得請求受損之木門物品之賠償、編號5傷害部分同編號1,請原告依上開方式分別列明損害項目及金額,並敘明所請求金額30萬元係如何計算得出,上開書狀及證據資料除原本外,均應再檢附繕本乙份。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書記官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