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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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47號上訴人即原告甲○○
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苗栗縣政府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1,163,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8,8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5日
民事庭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97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