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9號抗告人甲○○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方伯勳 律師
李建慶 律師上列抗告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97年1月22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判決前關於管轄或訴訟程序之裁定,除有特別規定者外,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404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原裁定係駁回抗告人在本院未有任何裁定,於非法律所許情形下所為之抗告聲請,乃訴訟程序之裁定,此項裁定既無特別准許抗告之規定,自在不得抗告之列。抗告人對之提起抗告,顯難准許,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5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施慶鴻
法官鄭銘仁法官盧軍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5日
書記官徐振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