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重智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重智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智字第1號原告新勝光興業機電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怡禎 律師被告永輪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路18法定代理人丁○○被告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榮治 律師被告遠記機械有限公司
巷12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戊○○被告丙○○
巷12共同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 律師
李宛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2月26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1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2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5日
書記官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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