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破字第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柒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財產狀況說明書。
二、債權人暨債務人清冊及債權債務之釋明文件(債權人部分:除銀行債權人外,若尚有其他自然人或法人之債權人亦須一併陳報,不得遺漏)。
三、具狀說明聲請人尚有何財產及其證明文件(如土地謄本)。
四、提出聲請人於祥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在職證明文件。中華民國97年2月5日
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5日
書記官陳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