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681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丁○○上列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丙○○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丙○○、甲○○○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7年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2月1日
書記官莊福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