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交上訴字第2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交上訴字第2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交上訴字第2302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春卿 上列上訴人因肇事逃逸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第二審判決(109年度交上訴字第2302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記載年月日及簽名,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邱顯祥法官趙春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卓佳儀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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