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37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3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373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青燕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毒偵字第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謝青燕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編號4所示之物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謝青燕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1年3月21日釋放出所。詎仍不知悔改,明知甲基安非他命在我國業經主管機關行政院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之規定公告列為第二級毒品,不得施用及持有,竟仍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1年12月8日7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號85大樓朋友住處,以玻璃球燒烤並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1年12月8日13時許,經警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前偵辦另案強盜案件,經其同意搜索於其隨身包包內查獲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並於同日18時許經其同意採其尿液送檢,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謝青燕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並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檢體編號:111033號)、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編號對照表(檢體編號:111033號)、自願受採尿同意書、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
三、又按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同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傾向,於111年3月21日執行完畢後釋放,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被告既於最近一次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本案,依前開說明自應依法追訴處罰。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
(一)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暨施用。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前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猶未能戒除毒癮並警惕悔改而再為本案犯行,尚乏禁絕毒害之決心,且未能體悟施用毒品對自身及家人造成之傷害與對社會之負擔,自應非難。惟念被告施用毒品乃自戕一己之身體健康,具有病患性人格之特質,反社會性程度較低,非可與侵害他人法益之犯罪行為等量齊觀,且對此類行為人而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立法目的係重在對彼等行為之矯治;暨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其自陳教育程度為高職畢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形,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五、沒收
(一)扣案附表編號1至3之毒品3包,經送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上開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佐;另用以包覆前開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3只,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第二級毒品,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至鑑驗用罄之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二)扣案附表編號4之吸食器2組,據被告於警詢時自承係供個人施用毒品所用之物(警卷第4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諭知沒收。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八、本案經檢察官張志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李冠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書記官顏宗貝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數量鑑定結果1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毛重3.826公克)檢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檢驗前淨重3.478公克,檢驗後淨重3.465公克)2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毛重0.600公克)檢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檢驗前淨重0.320公克,檢驗後淨重0.310公克)3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毛重0.521公克)檢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檢驗前淨重0.255公克,檢驗後淨重0.245公克)4玻璃球吸食器2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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