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補字第211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2116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榮華
訴訟代理人  林佳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祿 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061元,應
徵第1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
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