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9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9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96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景翔即具保人上列具保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137號、99年度執字第32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景翔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具保人許景翔(下簡稱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由受刑人自行出具現金保證後業已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致無從執行,爰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97年度偵字第1319號),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2萬元,由受刑人於民國(下同)97年1月6日自行如數繳納後,業已釋放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保字第97000020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各1份在卷可稽。
(二)又受刑人所犯前揭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339號判決有期徒刑3年6月,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先後以97年度上訴字第3970號、99年度台上字第495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等節,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受刑人前案紀錄表、裁判書各1份在卷可參。
(三)然迨至聲請人通知受刑人執行前揭有期徒刑時,經合法傳喚受刑人及送達將沒入保證金之通知,受刑人均未到案執行,復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99年11月23日以士檢清丙緝字第2159號併案通緝書發佈通緝迄未緝獲,又受刑人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同署98年度偵字第14284號、執行案號:同署99年度執字第371號),亦於判決確定後,經聲請人合法傳拘受刑人執行,仍未到案執行,聲請人以前揭通緝書併案發佈通緝,並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617號裁定准予沒入保證金等情,同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沒入保證金通知書、受刑人之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受刑人通緝紀錄表、前揭裁判書各1件附卷可證,足資認定受刑人顯已逃匿無訛。從而,本院經核本件聲請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99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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