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4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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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4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474號聲請人即被告甲○○義務辯護人 袁大蓉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涉殺人未遂案件(98年度訴字第3691號),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對其所犯已真心悔改,無逃亡可能,因家中母親癌症病情惡化,為求照顧母親,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三、經查:本件被告涉犯殺人未遂案件,前經本院認其罪嫌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自99年3月6日予以羈押在案。經查,被告已於99年5月26日因另件施用毒品案件,經執行觀察勒戒在案(期間至99年7月25日止),且亦經本院以被告羈押原因消滅為由,於99年5月28日撤銷被告羈押在案,是本件被告具保之聲請,已失其附麗,無從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王綽光
法官洪珮婷法官陳正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文達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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