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4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4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47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3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由被告即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
二、茲聲請人以被告於執行時逃匿,聲請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經核被告即具保人甲○○現在通緝中,已有逃匿事實,自無從屢行保證人確保被告到庭之義務,是上開聲請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偉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宥伶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