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8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844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所示之肆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犯竊盜罪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各該判決書在卷可稽,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上開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1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慧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8月12日
書記官高文靜附表:
┌───────┬────────┬────────┬────────┬────────┐│編號│1│2│3│4│├───────┼────────┼────────┼────────┼────────┤│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9.02.27│99.02.27晚上6時│99.02.10上午10時│99.03.13││││許回溯120小時內│40分 許經警 採尿回│││││之某時│溯5日內某時││├───────┼────────┼────────┼────────┼────────┤│偵查(自訴)機│嘉義地檢99年度偵│嘉義地檢99年度毒│嘉義地檢99年度毒│嘉義地檢99年度毒││關年度案號│字第1912號│偵字第526號│偵字第569號等│偵字第569號等│├───┬───┼────────┼────────┼────────┼────────┤││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99年度朴簡字第│99年度朴簡字第│99年度朴簡字第│99年度朴簡字第││││82號│123號│195號│195號││事實審├───┼────────┼────────┼────────┼────────┤││判決│99.03.24│99.05.05│99.06.30│99.06.30│││日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99年度朴簡字第│99年度朴簡字第│99年度朴簡字第│99年度朴簡字第││判決││82號│123號│195號│195號││├───┼────────┼────────┼────────┼────────┤││判決確│99.04.21│99.06.02│99.07.22│99.07.22│││定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