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91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9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916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411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3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附表:97年度除字第91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1│1000││└──┴───────────────┴──────────────┴────┴───┴────┴───┘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書記官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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