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乙○○被告甲○○
丙○○上被告等因本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三七七號常業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吳俊龍法官徐千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禎謙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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