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怡秀
法官葉珊谷法官徐淑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純瑜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