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被告 因緯 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威龍
法官盧鳳田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姿利中華民國98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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