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602號原告甲○○被告乙○○
111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與被告曾簽訂技術投資合約書,被告已收取原告投資金額新台幣100萬元,卻未於93年9月14日前實施中華民國授與第172561號發明專利之商業行為,應退還上述投資金額,因被告設籍之住所在本院轄區,而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惟因被告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核原告請求被告返還投資款所依據之技術投資合約書第9條約定合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本件民事事件自應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雪惠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5月25日
法院書記官曾建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