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車輛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596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02,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6,610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1,000元,尚不足新台幣5,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則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5月26日
書記官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