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簡上字第66號上訴人丙○
壬○○
之3乙○○甲○○午○○戊○○子○○癸○○己○○未○○庚○○卯○○丁○辰○○寅○○丑○○
1前列十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辛○○被上訴人巳○○訴訟代理人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五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第十二頁第十五行關於「審判長法官劉邦遠」之記載應更正為「審判長法官林永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與原本不符,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7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林永祥
法官孫于凎法官劉邦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
書記官曾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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