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5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未載付款地及發票地,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謄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8年1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月5日
書記官周素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5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未載付款地及發票地,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謄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8年1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月5日
書記官周素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