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家聲字第5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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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指定親屬會議成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52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親屬會議會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己○○(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戊○(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庚○(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丁○○○(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丙○○○(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被繼承人乙○○(女、民國2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97年4月5日死亡)之親屬會議會員。
聲請費用由被繼承人乙○○之遺產負擔。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書記官王子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