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度上訴字第8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上訴字第8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八九九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壹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被告以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三款之情形,具保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其於提出新臺幣一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張意聰法官江泰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陳金卿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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