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六五四號
原告甲○○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乙○之
二、系爭土地及房屋建物登記謄本。
三、被告目前尚占有系爭房地之證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純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
書記官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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