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8年度橋小字第1292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小字第12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芊瑰吳婕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鄭靜文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108年度橋小字第129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6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00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
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書 記 官 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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