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8年度潮簡字第631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簡字第631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義賢 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請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狀隨電
 子檔至潮簡庭)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本裁定有效期間至108
 年11月19日,逾期即不得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與相關單位申請
 資料:
 ㈠請提出劉義賢(Z000000000號)、 劉素玲 (Z000000000號)
  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查明二人有無親屬
  關係。
 ㈡請原告敘明系爭債權之發生始末、被告劉義賢何時陷於遲延
  、原告何時取得執行名義(含金額若干)、迭次債權讓與之
  詳細時間,與曾經幾次強制執行、執行案號及執行金額為何
  。
 ㈢請原告詳列債權額之本金、利息與違約金各為多少(計算至
  起訴日108年9月25日)
 ㈣說明原告何時知悉被告贈與及贈與登記之行為,並提出相關
  佐證。
 ㈤敘明被告劉義賢於105年為系爭贈與及移轉登記時之債務狀
  況。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上開應補正事項,倘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鴻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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