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簡字第631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義賢 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請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狀隨電
子檔至潮簡庭)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本裁定有效期間至108
年11月19日,逾期即不得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與相關單位申請
資料:
㈠請提出劉義賢(Z000000000號)、 劉素玲 (Z000000000號)
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查明二人有無親屬
關係。
㈡請原告敘明系爭債權之發生始末、被告劉義賢何時陷於遲延
、原告何時取得執行名義(含金額若干)、迭次債權讓與之
詳細時間,與曾經幾次強制執行、執行案號及執行金額為何
。
㈢請原告詳列債權額之本金、利息與違約金各為多少(計算至
起訴日108年9月25日)
㈣說明原告何時知悉被告贈與及贈與登記之行為,並提出相關
佐證。
㈤敘明被告劉義賢於105年為系爭贈與及移轉登記時之債務狀
況。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上開應補正事項,倘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鴻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