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8年度橋補字第672號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橋補字第67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翁靜子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第一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2,006元,應
     繳裁判費3,4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2,9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宜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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