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222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芸瑄 即李玉
燕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9,312元,應
   繳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61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三)提出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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