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0年度潮補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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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潮補字第12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翠渟 (身分證統
一編號:Z000000000號)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
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2,6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
55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費用新臺幣500元,原告尚應補
繳新臺幣1,05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之,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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