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156號
原 告 人道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童寶環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4,000,
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461,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聖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