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小字第2708號
原 告 王笙名
被 告 車歐美厚
金怡君
彭海蓮
徐永欣
林海山
上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黃麗蓁
被 告 王謝燕
李志棨
劉明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一
日辯論終結,定同年二月二十一日下午五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
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併候核辦。
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補正被告劉明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梁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書記官王聖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