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簡字第85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簡字第854號
法定代理人  黃河洲
訴訟代理人  吳子昌
被   告  林德松
被   告  吳祖煥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鋼材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一百年度簡上字第三二一一號侵占案件刑事訴訟終結
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吳祖煥自民國97年4月7日擔任原
告公司員工,於97年8月間職司原告公司於桃園縣○○鄉○
○○段下縣厝子小段7-9地號土地之工地主任,竟與被告林
德松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97年8月9日下午6時許
,在益泰起重工程行將本應運送至原告工地之鋼筋20710公
斤侵占入己。且原告已於本院提起刑事告訴,並經本院慎股
以100年度簡上字第3211號侵占案件受理在案,查本件返還
鋼材事件與上開刑事案件有關聯性,是本院認在本院100年
度簡上字第3211號侵占案件訴訟終結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
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商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
書記官簡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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