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土地更名登記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3號原告財團法人 辛氏 宗祠法定代理人 辛遊宮 上列原告請求土地更名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土地更名登記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2,600元,茲於民國109年4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10日內補繳,而此項裁定已於109年4月9日合法送達原告,原告迄今猶未繳納,有前開補正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在卷可稽,是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之程序自非適法,應予駁回。至原告於109年4月13日函文提及本件可否以非訟事件裁定處理等語,然查,本件非屬非訟事件法第二章以下各節之民事非訟事件,亦非屬第三章登記及第五章商事非訟事件,是原告此部分之主張,難認有理,併予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民事庭法官王政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書記官莊茹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