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58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589號聲請人禾錩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冬菁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民事第一庭
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書記官謝達人┌───────────────────────────────────────────────────┐│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58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吉順工業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230,400元│UA0000000│99年8月31日│││鄭煙敦│限公司內湖分公司││││├─┼─────────┼─────────┼─────────┼─────────┼─────────┤│2│吉順工業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330,500元│UA0000000│99年8月31日│││鄭煙敦│限公司內湖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