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侵上訴字第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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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侵上訴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侵上訴字第23號上訴人 紀旭鴻 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吳龍建 律師
黃俊嘉 律師 陳秉宏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壹佰零捌年陸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詐欺取財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所涉強制性交及詐欺取財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遂自民國108年3月26日裁定羈押迄今。
二、查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然本院認其所犯詐欺取財罪嫌仍屬重大,且依起訴書暨原審判決所載犯罪事實暨卷附事證,足見確有反覆實施詐欺犯罪之虞;另審諸被告前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9年在案,參以行為人涉犯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此乃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依合理判斷可認其具有逃亡之相當或然率存在,為確保將來可能之後續審判或判決確定後刑罰執行程序得以順利進行,參酌本案訴訟進行程度,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及防禦權受限制程度等因素,並就其目的與手段依比例原則權衡,遂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故被告原受羈押原因暨必要性仍屬存在,應自108年6月26日起再予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崑山
法官施柏宏法官陳明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書記官葉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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