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5年度潮簡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簡字第508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江忠信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新園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陳武昌
訴訟代理人  方冠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1
月22日本院所為裁定,表明不服,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上開規定於抗告程序準用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第495條之1第1項自明。又抗告,應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亦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於民國105年11月28日收受本院駁回原告之訴裁
定書後,旋於105年11月30日具狀表明不服該裁定而提起抗
告,惟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5年
12月26日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送達時起5日內補正抗告聲
明,並補繳抗告費,此項裁定業於105年12月29日合法送達
抗告人,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稽,然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
,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單、本院潮州簡易庭查詢簡答表附
卷可憑,揆之首揭規定,其抗告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書記官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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