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再易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再易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再易字第6號再審原告 許金連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王鐵豪 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同法第77之1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再審原告係就本院108年度簡上字第
130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而原確定判決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900,0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241,080元。
又再審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0年度救字第54號受理中,如再審原告之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鄭子文
法官徐彩芳法官林明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書記官林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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