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261號上訴人即被告 孫培鈞 即築宇建築師事務所即反訴原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企業新大陸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1,9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0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繳納到院,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鄧怡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書記官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