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簡上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簡上字第34號上訴人即原告 宋惠芬 被上訴人即被告 劉清梅
宋楚中 趙秀卿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宋惠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請領撫慰金權利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鳳山簡易庭於民國109年1月10日所為108年度鳳簡字第63
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受命法官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宗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書記官劉容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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