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度投刑簡字第27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投刑簡字第2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就業服務法


台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投刑簡字第二七二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四二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違反雇主不得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肆人,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與證據除菲律賓勞工「ItchonMelindaAgbuag」應更正為「ItchonMelindaAgbunag」及查獲時間更正為「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許」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五十八條後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八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莊秋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盧麗涓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三日附錄法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雇主不得有左列行為:
㈠聘僱或留用未經許可或許可失效之外國人。
㈡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㈢未經許可聘僱或留用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㈣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申請許可以外之工作。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
一、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其聘僱或留用人數為一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其聘僱或留用人數為二人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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