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聲字第7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774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本院九十九年度上更(一)字第一九五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拾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而執行羈押在案。茲據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本院審核結果,認被告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雖經本院審理後認被告犯罪不能證明,依法諭知無罪,然檢察官之上訴期間尚未屆滿,本案尚未確定,被告羈押之原因仍未消滅;然依本案訴訟程序進行之程度,已無不得以交保代替羈押之情形,是本院認被告若能提出新臺幣(下同)十萬元之保證金,應得擔保其日後審判、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即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准予被告提出十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張桂美法官陳春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尤乃玉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