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9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9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96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8月29日至95年9月1日犯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罪,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2447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5424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書記官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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