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9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95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高雄縣大寮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賭博罪,減為罰金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前於民國96年1月19日涉犯賭博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1210號判決判處罰金新臺幣3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聲請簡易處刑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3111號)。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原判決諭知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內,仍應依原判決執行之,附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楊國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書記官李憶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