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2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錢靖宏 原名 錢明禮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蘇嘉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書記官林鈞婷附表
一、聲請人配偶忻麗萍97、98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一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98年1月至12月之收入證明(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二、聲請人現居住地若係承租他人不動產,請提出租賃契約書及繳納租金之證明文件;若為親屬所有,請提出該不動產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三、聲請更生前兩年內每月繳付租金之證明文件;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
四、臚列債務人每月必要支出之費用數額,如:交通、膳食、水電、電話、瓦斯、衣物、醫療等費用支出,並應逐一列明細項及計算方式及檢附所有相關單據、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六、聲請更生前兩年內收入不足必要支出部分,係由何人資助,應陳報資助者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資助金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
七、聲請人之收入已不足支應必要支出,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若法院裁准更生,債務人擬提出之更生計劃?是否可行?即有何資金或工作能力可以分期返還?(依債務人目前之情況已入不敷出,將來更生方案倘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
八、名下汽車行照影本及殘值勘估證明。
九、名下新北市○○區○○○○段八連溪頭小段160-28地號土地謄本。
十、聲請人之勞工保險卡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十一、聲請人持有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之社員資格證明文件,並釋明持有年數及價值。
十二、聲請人全戶之最新戶籍謄本,並釋明聲請人有無扶養其他親屬,及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對受扶養人如何分擔扶養費用,並提出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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