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催字第2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催字第2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催字第2131號聲請人 陳瑞英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本件之股票為11張抑或9張,若是11張,請提出正確之股票掛失通知書(函)正本。
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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